淮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征收分表(2025年版)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淮北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6-03-16 16:26 字号: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361

行政征收

公路通行费征收(政府收费还贷性公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1.起始责任:公示收费标准,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各收费站收费人员实时对通行收费站的车辆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收取车辆通行费。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收费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无《安徽省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
3.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
4.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5.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而收费的;
6.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收、减收、免收公路通行费的;
7.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公路通行费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