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宿州汴河-城西220千伏线路工程跨越沱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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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申请办理宿州汴河-城西220千伏线路工程(项目代码:2407-341300-04-01-440365)跨越沱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材料(以下简称《航评报告》)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经审核,现予以通过。具体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与平面布置
拟建工程于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秦桥村、宿州市埇桥区西二铺镇魏家村、西外环路沱河大桥上游约270米处跨越沱河航道。工程河段河势总体稳定,与相邻涉航建筑物距离均满足规范要求,与淮北、宿州港口规划无冲突;线路跨越航道档档距为约505米,跨越档杆塔均位于大堤背水侧,一档过河。同意《航评报告》中的工程选址与平面布置方案。
二、代表船型、船队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中选取500吨级货船(67.5米×10.8米×1.6米,总长×总宽×设计吃水,下同)兼顾1000吨级货船(60米×10.8米×3米)、500吨级货船(44米×8.8米×2.3米)、1顶2×500吨级顶推船队(111米×10.8米×1.6米)、1拖6×500吨级拖带船队(275米×8.8米×2.3米)作为代表船型、船队。
三、设计通航水位
沱河航道规划等级为Ⅳ级。原则同意《航评报告》设计通航水位分析成果,跨越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10年一遇洪水位27.50米(1985国家高程,下同)。
四、通航净高
拟建线路跨越档缆线设计垂弧最低点高程51.28米(70℃高温工况下),通航净高23.78米,满足Ⅳ级航道通航要求。
五、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设置专用标志及安全警示标志,并负责日常维护。
六、作出本意见的基础性资料
《宿州汴河-城西220千伏线路工程跨越沱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淮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宿州汴河-城西220千伏线路工程跨越沱河航道选址意见的复函》、《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宿州汴河-城西220千伏线路路径方案的审查意见》、《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宿州汴河-城西、埇桥-汴河220千伏线路路径意见的函》、《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国网宿州公司宿州汴河-城西、埇桥-汴河220千伏线路路径初审意见的报告》。
七、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我局及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应向淮北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向淮北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工程有关的通航技术参数等资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邀请淮北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参加。
(二)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淮北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要求对本审核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开工建设前和施工作业过程中对涉及航道、通航的内容与本意见的符合性进行核查;对发现建设单位违反本意见后,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上报。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向淮北市交通运输局报送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
八、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我局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淮北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2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