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北市新增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工作的意见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09-10-30 16:04 字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我市公共交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打的难”问题,根据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新增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出租汽车新增运力投放的前提条件

   (一)人民群众对“打的难”问题反响强烈,已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二)依据省交通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交运〔2006〕28号)精神,经市统计调查部门调查表明,我市出租汽车有效里程利用率不低于70%;

  (三)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新增运力投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出租汽车新增运力投放的原则

   在积极稳妥的基础上,新增运力投放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和适当发展的原则。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事业补充,其新增运力投放要在适应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满足城市建设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的前提下,坚持总量控制和适当发展的原则。

  (二)保持市场供求平衡的原则。新增运力应分步骤、分批次、适量、适时投放,应充分考虑我市出租汽车市场供求变化,如市场供求已处于基本平衡,下一批次的投放将暂缓。

  (三)公开、依法听证的原则。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决策听证会,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听证会代表候选人。其中应包括消费者代表,出租汽车驾驶员代表、出租汽车企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部门代表,专家代表等各若干名。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听证,广泛征询和采纳社会各界的意见,使运力投放过程更加科学。

  (四)引导行业科学发展,兼顾乘客、经营者、驾驶员利益的原则。通过加强出租汽车质量信誉考核,提高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管理水平,全面提高出租汽车整体服务水平;政府及相关部门引导出租汽车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实力,选择符合行业规定技术条件的出租车型,积极引导经营者选配和使用清洁能源车辆;引导经营者完善车辆安全、服务设施配置,向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

○○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淮北市新增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工作的意见 淮政办〔2009〕6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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