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征集】关于公开征求《淮北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淮北市公交客运成本规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1-09-01 08:49 字号:

为促进我市公交发展,按照市政府要求,我局起草了《淮北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淮北市公交客运成本规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9月30日反馈至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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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日

淮北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精神,根据《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和淮北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规划,结合省公交优先发展示范市创建要求和我市实际,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公共交通是现代城市发展的方向”的指示精神,树立公交优先发展理念,落实政府主体责任,突出城市公共交通公益属性,把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坚持“方便群众、综合衔接、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建成“保障更有力、服务更优质、系统更先进、设施更完善、运行更安全、管理更规范”的公交运营体系,为市民出行提供优质高效公共交通服务。

(二)具体目标。建立以常规公共交通为主体,以定制公交、微循环公交、通勤公交、城乡公交、城际公交等为补充,构建集约高效、安全便捷、绿色均等,公交专用道、信号优先、电子站牌等服务配套设施不断完善的现代化高品质公共交通供给体系。到“十四五”末,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40%以上,城区万人公共汽车拥有量达到10标台以上,公交车准点率达 90%;站点500米服务半径覆盖率90%以上,城市公交平均运行速度不低于20公里,绿色公交车辆比例达到90%,公交空调车比例达到100%,其他公共交通设施达到省公交示范市的标准要求。

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保障措施

(一)票价政策。公交票价实行政府定价,按市发改委核定标准执行。根据公交发展运营状况,可提请市发改部门予以调价。执行学生刷卡优惠及特殊人群免费政策(市发改委)。

(二)推广使用新能源公交车。国有公交企业更新和新增公交车辆由企业购置,根据需求按计划逐年更新,购车资金列入预算,政府给予全额保障(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三)完善亏损补贴政策。对公交企业因低票价运营产生的政策性亏损,采用成本规制办法给予补贴,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审计局对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四)加强公交场站及基础设施建设。

1.城市公交场站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属地负责、分区实施的原则。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出换乘枢纽站、首末站、停车保养场、充电桩等项目需求,按属地原则列入区县政府、开发园区投资项目计划并负责实施,实行交钥匙工程,建成后交给公交企业使用(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2.实施新区开发、棚户区改造、大型住宅小区建设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轨道交通等设施和旅游景点、大型商业、娱乐、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时,要按照公共交通配建标准建设城市公共交通配套服务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

3.城区道路新(改)建时,要将标准化港湾式公交站台纳入建设计划,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公安、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按公交专项规划进行定点,由市住建部门负责建设,建成后交给公交企业使用(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

(五)实行公交设施用地优先。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要以划拨方式供地,纳入城市用地规划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实施公交车辆路权优先,保障公交快速运行。市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技术条件、交通流量、出行结构、噪声和尾气控制等因素,按照公交示范市相关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精神,科学设置或者调整公交车专用道以及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强专用道的监控管理,禁止其他车辆进入公共汽车专用道行驶,保障城市公共汽车路权优先。在新改建道路交通组织设计审核中提出设置公共优先车道、专用车道、道口公交车专用车道等建议,达到公交示范市标准要求。(市公安局)

(七)加快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本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农村班线公交化改造进程,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公共交通服务,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八)推进城际公交发展。积极与周边城市联系对接,适时开通徐州、宿州、萧县、涡阳、蒙城、永城等城际公交。(市交通运输局)

(九)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城市公交运营监管机制及服务质量考核标准体系,加强公交行业的指导和管理,规范公交经营行为,维护运营秩序,保障公交企业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市交通运输局)

三、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的民生工程,切实加强领导,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确保按时完成。

市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单位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负责人为成员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领导小组,具体领导、部署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各项工作任务。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日常工作。

(二)制定计划,有序推进。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市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制定工作方案,有序有效推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落实责任,加强考核。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领导小组对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相关部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强化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及时通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淮北市公交客运成本规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促进公交一体化发展,规范公交企业的成本和收入核算,为财政补贴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保持公交行业稳定持续发展,借鉴铜陵等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交客运成本规制,是指以我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为对象,通过评价公交企业的经营状况,建立公交成本核算标准体系,科学测算、审核和界定公交客运合理成本,并以此确定财政补贴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规制目的

(一)规范公交企业的成本和收入核算,合理确定财政补贴机制,切实解决公交企业政策性亏损问题。

(二)规范公交企业的安全管理和服务水平,健全完善安全和服务保障机制,提高市民公交出行满意度,让公交出行成为市民首选,逐步增加公交出行分担率。

(三)打造智能型公交、科学管理型公交、环保型公交,进一步加强公交运力投放、场站建设、信息化建设等,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夯实基础,适应我市城市发展需要。

第四条 规制原则

(一)合理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反映公交企业提供客运服务的正常需要,按照合理的方法和标准核算,影响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二)适度激励原则。成本及收入规制应具有适度的激励和约束效果,鼓励公交企业不断提高经营效益和服务水平。

(三)渐进实施原则。成本及收入规制应当随着公交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升而不断完善,逐步实现全面、精细化管理。

(四)保护性原则。贯彻执行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保障公交企业完成公益性任务,保障民生工程的全面落实,促进公交企业可持续性发展。

第五条 部门职责

(一)市交通运输部门工作职责

1.组织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公交服务考核评价办法、确定用于规制的成本指标和设定标准值,作为实施公交成本规制的有效补充和配套措施;

2.联合市财政等部门审定公交企业的总收入、公交业务成本范围,确定合理的公交客运成本;

3.组织有关人员参与成本与收入规制的实施;

4.提供有关材料和必要的协助。

(二)市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1.根据成本和收入的规制结果,负责筹措规制所需资金,提出财政扶持政策的建议;

2.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公交服务考核评价办法、用于规制的成本指标和设定标准值、审定公交客运成本。

(三)市审计局工作职责

组织对公交企业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意见。

(四)市发改委工作职责

依据本规制,配合确定规制成本指标值的设定。

 

第二章 公交客运成本规制方法

第六条 公交客运规制成本,即公交客运合理成本,由营运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构成。

(一)营运成本

1.人工费。公交企业为直接或间接从事公交营运业务的各类人员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其中,工资一项应包含所有工资、奖金、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人员结构应按公交营运联系形式分为驾驶人员和非驾驶人员。人工费应按人员结构分类核算。驾驶人员人工费应按营运线路归集统计。

2.能耗费。用于公交营运的车辆能源消耗费。能耗量应按各营运车辆分别归集统计。

3.保修材料费。为公交营运车辆保养维修所发生的材料费支出,主要包括车辆零配件费、辅助用油费(机油、润滑油等)修理费等。保修材料费应按各营运车辆分别归集统计。

4.轮胎消耗费。为公交营运所发生的轮胎消耗费。轮胎消耗费应按各营运车辆分别归集统计。

5.车辆保险费。为公交营运车辆发生的车辆保险费。车辆保险费应按各营运车辆分别归集统计。

6. 营运业务费。为公交营运过程中正常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直接费用。

7.安全生产费。为公交营运管理所发生的安全管理专项经费。

(二)税金及附加

指公交企业在实际营运过程中负担的税金及附加。

(三)以下项目不能列入成本规制范围,由企业自行承担。

1.与公交服务无关的费用;

2.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3.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事故损失费;

4.公益性捐赠(上级部门指令性的除外);

5.超过主管部门核定规模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6.公益性广告宣传费用(市委、市政府和主管部门指令性的除外)。

第七条 成本控制指标是体现公交企业成本效率水平的比例或系数。公交客运成本规制中采用的指标包括:

(一)人工费的控制指标为人车比、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费计提比例、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职工福利费计提比例、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计提比例。

(二)能耗费的控制指标为百公里能耗量。

(三)保修材料费的控制指标为百公里保修材料费。

(四)轮胎消耗费的控制指标为百公里轮胎消耗费。

(五)营运业务费和安全生产费的控制指标为百公里营运业务费、安全生产费计提比例。

第八条 指标标准值及设定。成本控制指标的标准值是指具体成本控制指标应当达到合理水平或合理范围,具体成本项的标准值设定采取纵向比较法,即参照受规制企业的历史营运水平设定标准值。纵向比较法应同时考虑适当的效率激励因素以及由于有关价格指数变化导致的成本波动。

第九条成本项合理金额的核定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法之一:

(一)上限法。控制某项费用的最高限额,即费用实际发生值超过标准值的,取标准值;实际发生值低于标准值的,取实际发生值。

(二)浮动取值法。以标准值为基础,上下浮动一定比例作为合理成本的确定范围。成本实际发生值超过浮动上限的,取上限值;成本实际发生值在浮动范围内的,取实际发生值;成本实际发生低于浮动下限的,取下限值。

(三)固定比例法。某项成本必须满足固定比例要求,不允许上下浮动。凡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对成本项的金额或比例有直接要求的,成本规制应直接适用该规定。

第十条 其他考核方法

(一)车辆保险费以公交企业实际缴纳的车辆保险费,据实结算。

(二)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公交企业实际缴纳的税金,据实核定。

第三章  成本规制指标设定

第十一条 成本指标的具体计算、指标标准值的设定、各项成本的核定依照本章规定具体操作。

第十二条数据选取。指标标准值设定采取规制前两年数据,并考虑PPI(全年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和CPI(全年消费物价指数)上涨指数。

第十三条 人工费指标

(一)人车比

1.人车比=年均在职职工总数÷年均营运车辆数

年均在职职工总数=∑(当年每月末在职职工数)÷12

年均营运车辆数=∑(当年每月末营运车辆数)÷12

2.人车比应按人员结构分驾驶员人车比和非驾驶员人车比。

驾驶员人车比标准值为1.5:1 

非驾驶员人车比标准值为0.9: 1

年均营运车辆比上年增长10%以内的,不增加非驾驶员人数;超过10%(含10%)的,按非驾驶员人车比标准值核定。

3.人车比采用上限法核定

(二)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核定人车比×年均营运车辆数×基本工资水平标准值

基本工资水平采用固定比例法核定。根据渐进实施原则,以2020实际人均工资水平的60%为基数,每年调增1%。

基本工资水平标准值=28080元/人.年。

(三)绩效工资

1.绩效工资水平=(全年工资总额-核定基本工资)÷年均在职职工总数

以2020年实际人均工资的40%作为绩效工资水平标准值,即18720元/人/年。

绩效工资水平采用上限法核定。

绩效工资=核定人车比×年均营运车辆数×核定绩效工资水平

2.根据适度激励原则,绩效工资与公交企业年度经营成果挂钩。当年营业成本率不超过上年的,绩效工资按100%兑现;营业成本率超过上年的,绩效工资按80%兑现。

营运成本率=(营运成本 +调整因素)÷(营运收入+调整因素)

调整因素主要包括当年新增营运线路所影响的收入成本增减额;能耗市场价格因素所影响的成本增减额;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收入、成本增减额;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的收入成本增减额。

(三)社会保障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按照有关规定计提。

第十四条 百公里能耗量

(一)百公里能耗量=各车辆年度能耗总量÷各车辆年度营运里程

(二)百公里能耗标准值=∑(规制年前两年百公里能耗量)÷2

(三)百公里能耗量采用浮动取值法核定,上浮比例不得超过标准值3%,不设下浮比例。

(四)新增车辆以同类型百公里能耗标准值均值作为该车的百公里能耗标准值,无同类型百公里能耗标准值的,据实核定。

第十五条 百公里保修材料费

(一)百公里保修材料费=各车辆年度轮胎消耗费÷各车辆年度营运里程

(二)百公里保修材料费标准值=(规制年上上年百公里保修材料费×规制年上年PPI指数×规制年PPI指数+规制年上年百公里保修材料费×规制年PPI指数)÷2

(三)百公里保修材料费采用浮动取值法核定,上浮比例不得超过标准值10%,不设下浮比例。

第十六条百公里轮胎消耗费

(一)百公里轮胎消耗费=各车辆年度轮胎消耗费÷各车辆年度营运里程

(二)百公里轮胎费标准值=(规制年上上年百公里轮胎消耗费×规制年上年PPI指数×规制年PPI指数+规制年上年百公里轮胎消耗费×规制年PPI指数) ÷2

(三)百公里轮胎费采用上限法核定。

第十七条 百公里营运业务费

(一)百公里营运业务费=年度营运业务费÷年度营运里程

(二)百公里营运业务费标准值=(规制年上上年百公里营运业务费×规制年上年CPI指数×规制年CPI指数+规制年上年百公里营运业务费×规制年CPI指数) ÷ 2

(三)百公里营运业务费采用上限法核定。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费指为公交营运管理所发生的安全管理专项经费。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指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培训费用、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安全设施及设备投入和安全应急演练及培训等费用。安全生产费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5%以内据实规制。

第十九条 公交客运规制成本计算

公交客运规制成本=按照本办法核定的营运成本+税金及附加

(一)营运成本=人工费+能耗费+保修材料费+轮胎消耗费+车辆保险费+营运业务费+安全生产费

人工费=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二)税金及附加等于经财务审计确认的公交企业发生的营运税金及附加。

第四章 收入规制

第二十条 规制收入计算

规制收入=营运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

其中:

(一)营运收入指客票收入(含包车收入)。

(二)财政补助收入指各类财政补贴,主要包括中央及省级燃油补贴,淮北市财政线路补贴、亏损补贴、IC卡补贴及其他补贴。

(三)其他业务收入指公交企业除客运服务以外取得的经营性收入(含广告、修理公司等净利润)。

(四)营业外收入指公交企业取得的与经营业务无关的各项收入。

第二十一条 收入规制

(一)营运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营业外收入均根据经财务审计确认的收入额确定。

(二)财政补助收入据实核定。

(三)自2021年起,政府出资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规制年实际抵扣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作为营业外收入规制。

第五章 财政投入和补贴

第二十二条  公交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公交专项规划,适时优化公交线网,特别是对新开线路设置、车辆配置、智能公交建设、场站建设等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有效配置公交资源,降低营运成本。

第二十三条 政府补贴来源包括各级财政部门和公交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各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财政补贴的最终确定值应结合审计结果同时与公交企业当年按成本规制方法确定的亏损相关,且规制补贴的10%与公交行业主管部门考核指标挂钩,只有达到公交行业主管部门考核指标的,才能取得全额规制补贴,否则,相应扣减补贴。

规制亏损=规制成本-规制收入

政府补贴=规制亏损-服务质量考核应扣补贴

第二十五条 公交企业形成固定资产(公交场站、智能公交建设及提升改造、购买公交车辆等)的政府补助不列入规制收入范围,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每年按公交企业实际发生情况进行核算。

第二十六条 建立适度合理的激励机制。

公交企业通过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等途径,其实际成本低于按标准值计算的成本,所获差额利润留企业使用;若实际成本超过规制成本的,其亏损由企业自负。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将财政补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度起暂行五年。对2019年、2020年财政预拨公交亏损补贴,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参照本办法核算结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淮北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编制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