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营运检验工作程序

浏览次数: 作者:王西川 信息来源: 淮北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08-05-21 00:00 字号:
  一、检验的受理
  1、  船检机构在收到“船舶营运检验申请书”后,船检档案管理员应进行登记、编号。
  2 、 业务负责人在检验申请书上写明检验性质和特殊要求后,将检验工作布置给验船师,并指定一人负责检验工作的协调。
  3 、 验船师接受任务后,应及时查阅该船的所有技术档案,要特别注意证书上的记载及最后一次检验报告和遗留项目备忘录并根据船龄和检验性质做好登船准备。做到心中有效,心中无数不登船。
  二、检验和试验
  1、  验船师登船后,首先应查阅船上的有关证书,检验报告及遗留项目备忘录。向船方了解与本次检验有关的最近一次修理的情况,并查阅有关技术文件和已更换设备的船用产品证书。特别要注意近期发生的机、海损事故的情况。然后根据营运船舶检验规程的规定提出检验项目和要求。
  2 、 验船师应按营运检验规程的要求,逐项进行检验和必要的试验。对检验报告中的存在的问题与要求或遗留项目备忘录上已消除了缺陷的项目应进行复核。验船师在检验验中要认真做好记录,为以后填写证书和检验报告做好必要的准备。
  3、  船检人员对老龄船舶的检验,应根据其用途、航区、船龄和技术状况可酌情扩大检验项目,并缩短检验间隔期。
  4、 验船师在检验老龄船时,应特别注意对老龄船舶的稳性、强度、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管系和电缆的检验。
  三、有关技术文件的签发
  在完成上述各项检验和试验工作后,验船师应立即按规定着手编写、打印各种证书、检验报告等工作,然后在“船舶检验发证登记簿”上登记、签字。证书、检验报告经业务负责人审查、加盖业务印章后,证书正本连同检验报告正本方能发放给申请检验单位。
  四、船舶转籍
  船舶转籍应按国家船检局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