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度法治宣传教育典型案例(二)
(夏邑县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6日上午9:00,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二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S238岱河桥段进行路政巡查时,通过淮北掌上执法APP布控纵楼*卡点,预警显示2023年9月6日上午9:05,车牌号为豫ND3**9黄通过该卡点时卫星定位装置不在线,执法人员随即上网查询,核查到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最后在线时间为2023年1月11日09:22:08并固定相关证据,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二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S238岱河桥段将该车辆拦停,执法人员向驾驶员袁某某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后,告知其检查事由与依据,并出示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不在线的相关证据,告知驾驶员袁某某:夏邑县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随后将该车引导至岱河桥卸载场,并将驾驶员袁某某带到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二执法大队案件处理室配合调查处理。
【调查与处理】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二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并固定豫ND3**9黄卫星定位装置不在线的相关证据,驾驶员袁某某当场签名并确认。夏邑县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车辆的所有人为夏邑县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也是本案的行政相对人,驾驶员袁某某为夏邑县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被委托人,配合案件调查处理,并不是本案的行政相对人。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二执法大队案件处理人员,登陆安徽省部省共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到夏邑县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车辆豫NC2**8黄、豫NB3**5黄,分别于2020年12月11日、2021年04月15日在安徽省淮北市境内,因相同违规行为接受过相应行政处罚,此次违规行为情节程度属于情节较重,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依法作出对夏邑县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于500元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立案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本案中夏邑县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是豫ND3**9黄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夏邑县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该车辆运行期间对该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有的驾驶员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者,因为赶时间或者躲避相关部门的监管,故意使卫星定位装置不在线,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情况时有发生,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不在线,会导致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需要救援时,相关救援部门无法定位到该车辆具体位置,危害和损失将进一步扩大。所以,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尽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确保其所有车辆保持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