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进一步规范乡村道路名称管理
近日,《关于加强乡村道路命名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出台,标志着淮北将重点加强乡村道路命名管理,织密乡村地名网,着力提升乡村地名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地名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的积极作用。
《通知》严格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分别从乡村道路命名的范围与原则、道路命名的方法与程序、乡村道路名称使用与标志设置三个方面对乡村道路命名更名工作进行详细规范,切实强化乡村道路名称管理。
《通知》指出:乡村道路命名的范围为淮北市域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驻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及其他农村居民点内部道路。在命名原则上,要求严格依法依规,传承历史文化,注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名实相符、通俗易懂,方便群众、好找好记。结合道路规模等级及地域特点,突出“老新”结合开展命名。“老”指对群众口口相传已使用多年的老街路巷名,符合地名管理法规的予以保留;“新”指针对无名街路巷,充分考虑历史文化背景,彰显地方特色,倡导以“美好愿景”“约定俗成”“历史文化”“地理特征”“古语典故”及“村名首字+X”等类型予以命名。
《通知》明确:县道的命名更名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办理,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村道命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审批要求,对拟定方案、乡镇审核、审批命名、公告备案、设置路牌实施步骤进行了细化规定,提供了明确的遵循和指引。
下一步,我市将根据《通知》要求,加强对乡村道路命名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乡村道路命名、更名审核及标准地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提供道路规划建设项目相关情况,形成党委、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协同、群众积极参与的局面,保证全市乡村道路名称规范使用、便民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