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精准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擅自从事危险品运输
2023年8月16日,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二执法大队执法队员接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高岳派出所案件线索移交函,内容如下:2023年7月6日11时许,赵某某,男52岁,1970年8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XXXX4014,户集所在地及住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XX号XX小区XX栋X单元XX室。安排无运输危险物品资质的驾驶员侯某某驾驶改装的皖FXXX29福田牌皮卡车携带自制不锈钢油罐、川西牌蓄电池、抽油泵到淮北市杜集区高岳镇杨庄长征加油站加注柴油700升,运输至龙山路中段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现场检查赵某某无法提供车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现场通过业务系统核实,赵某某的确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该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对赵某某作出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
案例二
擅自从事危险品运输
2023年10月14日,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八大队执法人员在淮北市相山区滨河花园一期小区附近巡查时,发现王某某驾驶的蓝皖F***13(行驶证登记车主为李某某)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装有废弃机油,并正在进行抽油作业,经执法人员核查,该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八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联系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车辆进行转移车内废弃机油,并依法对该车实施证据保存,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车内抽油设备。
该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出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超限超载运输
2023年09月15日11时43分55秒,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S411超限超载监测站执法人员在检测车辆时发现在前方约200米处(S411K7+300)黄皖 FXXX75重型自卸货车涉嫌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事由后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营运证件反映该车所有人为濉溪县永升运输有限公司,3轴普通货运车辆。按照《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规定该车限载质量为25吨。经检测:实际总重为52.3吨,超限27.3吨,超限率109.2%。该车运载物为山皮,可以解体。
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货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规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抄告濉溪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该车辆营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