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为加强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案例教育法”,做到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筑牢交通安全防线。现公布5起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案例一: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案情简介】2026年5月11日,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两客一危”动态监控管理系统(监管端)检查发现淮北市**客运服务有限公司部分车辆2026年3月份和4月份均存在违规经营行为。3月份违规经营车辆:无包车牌运营1台、禁行时段行驶1台、超时驾驶4台、超速驾驶8台,车籍地外包车2台、车辆离线位移1台、长期异地经营2台。4月份违规经营车辆:禁行时段行驶1台、超时驾驶8台、超速驾驶3台、车籍地外包车6台、车辆离线位移2台。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情况】该案件情节一般,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责令当事人立即消除事故隐患,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道路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案情简介】2026年06月18日,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淮北市S238平山口路段开展执法检查。对车辆黄绿沪A97***、黄皖FS9***挂检查,车辆黄皖FS9***挂车为淮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所有。黄皖FS9***挂车核定外廓尺寸为:长9米、宽2.55米、高3.3米(车厢板高0.6米),实际测量尺寸为:长9米、宽2.55米、高3.3米(车厢板高1.6米)。该车擅自车厢板加高1米。执法人员依法现场勘验并拍照取证。驾驶员葛某某一直在现场。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情况】该案件违法情节一般,虽然是第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根据案件证据材料结合《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案
【案情简介】2026年6月5日,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淮北市烈山区住建局移交证据材料,赵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车辆蓝牌皖FG5***为轻型厢式货车,车辆所属人为刘某某,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为赵某,驾驶员与车辆所属人是夫妻关系。车辆载有50个容积为50kg钢瓶,每瓶充装60kg液化石油气,共计3000kg。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的规定,液化石油气属于第2.1类易燃气体。在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体系中,液化石油气的UN编号为1075。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情况】鉴于该案件违法情节一般,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根据案件证据材料结合《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参照执行标准》,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行为,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27日,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上级通报“五一”假期前第二批疑似违规线索,对淮北**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皖F36***进行核查,该车辆于2026年4月21日在高速公路通行时存在脱离动态监控运行的情况,其最后一次在线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16时10分。淮北**物流有限公司作为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前仅通过电子运单监管平台系统自检的方式对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且系统自检数据有误,在运输前未如实对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立案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处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处罚情况】该案件情节一般,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23日,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淮北市**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车辆动态监控台账和月报分析报表发现,2月份车辆皖F22***出现疲劳驾驶行为,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改正,3月份再次出现车辆皖FL0***疲劳驾驶行为,其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动态监控处理落实不到位。公司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金某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立案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处罚情况】该案件情节较重,拒不整改,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皖公网安备340600020100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