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为加强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案例教育法”,做到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筑牢交通安全防线。现公布3起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案
【案情介绍】:2026年02月06日,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淮北市烈山区梧桐南路发现蓝皖FV3X**从事经营活动。该车驾驶员为徐**,车辆蓝皖FV3X**依维柯牌小型普通客车为淮北**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通勤汽车租赁分公司所有。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内乘客是平山电厂工人。且该车尚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经执法人员核实该车为2014年车辆,技术等级不符合标准,不能办理道路运输证,不符合首免条件)。
【违法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情况】:该案件违法情节一般,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案
【案情介绍】:2026年02月02日,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淮北市S238岱河桥段检查时发现皖F374**两轴厢货货车。经现场检查,车牌号为黄皖F374**的车辆《道路运输证》属于注销状态,同时核查车辆所有人淮北**商贸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许可证》已被注销。当事人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驾驶员杨**一直在现场。
【违法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处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处罚情况】:该案件违法情节一般,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三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案
【案情介绍】:2026年1月24日,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25年12月份全省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监管抽查情况》的通报。通过调取动态监控等方式,发现淮北市**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黄皖F508**超速报警98次、黄皖F503**超速报警1次;蓝皖F079**疲劳驾驶189分钟、蓝皖FS2F**疲劳驾驶137分钟、黄皖F562**疲劳驾驶122分钟、蓝皖FJ3G**疲劳驾驶88分钟、蓝皖FM2L**疲劳驾驶64分钟、黄皖F508**疲劳驾驶52分钟、蓝皖FA1L**疲劳驾驶30分钟、蓝皖FS3P**疲劳驾驶26分钟、蓝皖FK38**疲劳驾驶7分钟;黄皖F016**屏蔽动态监控1天;该公司监控人员没有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提醒,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法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处罚情况】:该案件情节一般,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皖公网安备340600020100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