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案例教育法”,做到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筑牢交通安全防线。现公布2起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案情介绍】:2025年8月7日,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八大队执法人员接上级移交线索,通过两客一危动态监管管理系统查询,淮北**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所属车辆皖FL5***客车,该车在5月1-27日未开具包车客运标志牌,在外地有行驶轨迹并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对该公司5月份的包车牌的信息与车辆实际行驶轨迹进行对比,并询问该公司负责人,发现该车确实存在省际包车未持有效包车牌经营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法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处罚情况】: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案
【案情介绍】:2025年8月20日,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八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上级移交线索,调取了淮北市**客运有限公司所涉及车辆皖F63***动态监控台账,该车于2025年7月存在超速行驶共计302次,公司监控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及时处理。经核实该公司车辆皖F63***在6月份存在超速行驶共计151次,前期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监控人员立即改正,严格履行职责。该公司监控人员拒不改正,在7月份仍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法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处罚情况】: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皖公网安备340600020100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