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案例教育法”,做到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筑牢交通安全防线。现公布5起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案情介绍】:2025年1月22日,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淮北市**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的异地经营的车辆开展调查,经调取车辆北斗卫星定位,发现该公司有8辆客车存在包车线路起讫地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淮北市的情况。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某某,未对上述8辆车运营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处理,存在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情况】: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案
【案情介绍】:2025年2月11日,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淮北市**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涉及异地营运车辆皖F28***大型客车开展调查,经对12月份的包车牌信息与车辆实际行驶轨迹进行对比,发现该车行驶轨迹显示包车信息存在客运包车运行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行为。
【违法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 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处罚情况】:给予罚款壹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货运经营者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案
【案情介绍】:2025年01月02日,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淮北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吊销相关证件的抄告函,函告内容为:淮北市**联运有限公司所属皖 F86***(道路运输证号:货34060023****)货运车辆在公路上违法从事超限运输。经查:皖 F86***为6轴车,车货总限重为49吨,当时实际总重为113.56吨,超限64.56吨,超限率 131.75%。
【违法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货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处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
【处罚情况】:给予吊销营运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案情介绍】:2025年3月4日,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淮北市**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调取近四个月车辆动态监控,动态监控月报显示该企业2024年11月—2025年2月动态监控报警数分别是38次、26次、30次、13次。其中皖F59***连续三个月多次存在超速和疲劳驾驶报警;皖F38***、皖F55***在2024年11月—12月连续存在多次超速和疲劳驾驶报警。该公司对动态监控违法行为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情况】: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案情介绍】:2025年3月4日,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淮北市**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多起车辆动态监控报警未按规定整改的情况。2024年11月—2025年2月期间,公司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长期存在超速、疲劳驾驶违法行为,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 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张某作为公司分管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能组织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七)项: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情况】: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