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拆“保护伞”举报信息被泄露:扫黑除恶尚需一把保密“防护伞”!
最近,一则新闻引发了很多读者的关注:7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多家媒体发布《关于对隆德县公安局有关干警打击报复举报人处理情况的通报》,披露一则举报人信息泄露案件。
公安局有关干警打击报复案件举报人
中央扫黑除恶第20督导组进驻宁夏督导期间,接到关于固原市隆德县公安局观庄派出所涉嫌“保护伞”的举报线索,隆德县公安局违规将举报人信息泄露给被举报人观庄派出所所长赵慧,赵慧随即将举报人带到派出所进行询问,并殴打举报人及其家人。事发后,固原市委常委会对多名人员进行处分。
举报人信息亟待保密
“保密观”发现,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开始以来,这已不是举报人信息首次遭到泄露。今年4月12日,中央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2018年9月,广东湛江吴川市覃巴镇纪委书记吴永洪将一封反映覃巴镇副镇长宁伯承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复印给宁伯承,导致举报人身份被曝光,遭到具有黑社会背景的举报对象家属等人的警告质问。
而如果查阅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公布的数据,我们会发现,对证人、举报人的报复案件并不鲜见。这多数缘于接受举报的机关在保密工作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疏漏,更重要的是,由于“保护伞”关系链的妥协和交易,使得举报环节无法做到绝对保密。
举报人信息保密相关立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则有《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法律法规均有涉及,但也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在举报人保护方面的规定还比较原则,尤其是举报人信息保密方面缺乏更加细化的规则。对此,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或许能为我们提供一些借鉴。
香港特别行政区
在我国香港,举报人属于证人的范畴,受到《证人保护条例》的严格保护,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报复举报人,属于刑事重罪案件。
国外
在美国、加拿大、德国、新加坡、日本等国家,不仅在诉讼法里有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还有单独的举报人或证人保护法,美国和澳大利亚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美国“水门事件”中的“深喉”由于保密措施到位,30多年无人知晓其真实身份,直到自己临终前承认。
保密护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事实上,在本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于举报人信息的保密有过特别强调。在去年10月份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全国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组长郭声琨就曾专门提出要严格落实举报人保护措施,坚决避免因举报人信息泄露而使其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发生。
而随着中央扫黑除恶第20督导组进驻宁夏,7月8日,督导组组长韩勇在督导工作通报对接会上强调,要坚决保护举报人信息,以专项斗争成效检验发动群众的效果。4天后,督导组结束督导次日,宁夏公布了隆德县这起公安局有关干警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7月10日,宁夏人民检察院专门印发《关于加强对涉黑涉恶犯罪或“保护伞”线索举报人保护的通知》,规定线索接收人、审核人、报送人须按照保密要求,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对泄密行为将严肃追责;检察人员核查群众举报时,要注意问询场合的保密性。
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处于“深挖根治”的攻坚阶段,要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把握扫黑除恶阶段性新形势新任务,还有赖于涉黑涉恶线索的收集、核查,因此应重点做到完善举报保密制度,真正把举报人信息保密落实到位。一方面要尽快加大立法力度,抓紧制定关于举报人、证人信息保密的实施细则,并规定更加详细、操作性更强的举措,另一方面,也要在有关部门加大保密宣教力度,强化办案人员的保密意识。以此撑起保密“防护伞”,保护举报人的监督积极性,让他们吃下“定心丸”;同时也对违法乱纪者形成更加强大的震慑:如若反抗调查、打探举报人信息并予以打击报复,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